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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拉丁美洲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联盟名称(一)联盟中文名称:中国-拉丁美洲农业教育科技创新联盟 (二)联盟中文简称:中拉农业科教创新联盟 (三) 联盟英文名称:China-Latin America Agricultur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Innovation Alliance (四) 联盟英文缩写:CLAERIA 第二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弘扬“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宗旨,致力于推动成员间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文交流、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加强资源共享,促进中国与拉美国家农业教育科技领域互惠互利、融通发展。 第三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由中国华南农业大学倡议,中国和拉美国家涉农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单位等自愿加入并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政府、非盈利的开放性、国际化的多边合作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常任理事会和秘书处。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常任理事会为联盟常设管理机构,秘书处为常任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联盟成员大会(一)联盟成员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 (二)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 1. 审议、修订联盟章程; (三)联盟成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联盟成员均可申请承办。会议地点及内容由常任理事会与承办成员协商确定。 (四)联盟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联盟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成员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全体到会联盟成员或二分之一以上联盟成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联盟常任理事会(一)联盟设常任理事会,为联盟日常工作机构,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在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联盟的管理职能以及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 (二)常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在联盟成员大会作出决议之前,由原任常任理事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能。 (三)常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理事成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离职、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相关不适宜继续担任理事成员的情况,即由该理事成员或其派出单位辞去该理事成员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常任理事会换届选举。 (四)常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其委托并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理事代行职责。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全体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任理事会应积极推动联盟成员间的友好合作,组织相关交流活动。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及秘书长联盟设秘书处,作为常任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华南农业大学,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经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 第三章 成员第七条 自然成员联盟发起单位为联盟自然成员。 第八条 加入成员联盟成立后,有加入意向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联盟成员大会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即可加入。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的符合单位成立地的法律规定的合法证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三)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开展创新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第九条 成员权利(一)共享联盟所拥有的政策、技术、文献等信息资源。 (二)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三)向联盟成员大会及常任理事会提出建议,并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 (四)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在适当媒体或有关活动中表明联盟成员身份。 (六)合理使用联盟徽章、标识及其他联盟所有的标志物,但以不损害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声誉为限。 (七)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条 成员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声誉。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活动有关规定,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三)提供联盟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保守联盟共有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或)技术秘密。 (四)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科技攻关项目或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并落实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创新实际投入,开展创新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五)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六)支持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接受秘书处的工作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同秘书处联系,及时向联盟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会员单位的通讯方式、联系人等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秘书处。 第十一条联盟不对成员的行为和成员之间的行为提供保证,也不对成员的行为和成员之间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 (二)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三)为确保联盟的代表性与先进性,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合理淘汰部分执行联盟项目不力或研发成果不明显的联盟单位。 第四章 经费第十三条联盟经费主要分为日常运转费用、项目经费和联盟论坛或其他理事会确定的活动费用等。联盟经费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由理事会制作财务报告,定期向联盟成员公布,接受联盟成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联盟日常运转费用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联盟项目经费由各成员向本国或有关国际组织申请争取,并按照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联盟论坛或其他理事会确定的活动所需费用,包括场地、设备、资料、翻译、文具、市内交通、参观及宴请等,由承办成员筹措,可引进企业和其他机构赞助;国际旅费及住宿、餐饮费用由各成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合作内容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在留学生教育、教师及专业人才培训、学生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积极承担和承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定期举办论坛、研讨会,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推广平台等,在健康养殖、食品安全、全球气候变化与应对、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机械、农业历史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推广。 联盟促成的合作科研成果、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的惠益分享由合作方自行商议确定。 第十九条 人文交流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与地区的民族与宗教习惯,通过举办各种知识竞赛、文化体验、体育比赛、文化艺术节等各类活动促进人文交流。 第二十条 政策研究鼓励成员间就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开展协同研究,为沿线各国政府农业相关法律、政策的发展完善和互通互鉴提供决策建议。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生效及其它(一)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生效。 (二)章程的修改须联盟成员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约定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联盟各方因履行本章程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二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三条联盟终止前,须组织联盟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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